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与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铬盐行业重金属污染预防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一、铬盐行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紧迫性
铬盐是重要的无机化工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化工、轻工、冶金、纺织、机械等行业。据统计,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中约10%的工业产品与铬盐有关。铬盐的基础产品是重铬酸钠,我国重铬酸钠生产主要是采用有钙焙烧工艺,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含铬废渣(以下简称铬渣),铬渣中含有剧毒六价铬及较强致癌特性的铬酸钙,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
国外铬盐生产已全部实现了无钙焙烧,与有钙焙烧工艺相比,铬渣产生量减少60%以上,不但降低了铬渣中六价铬的含量,还避免了铬酸钙的产生,使得铬渣的处理难度和成本都大幅下降。
近年来,虽然我国自主研发的无钙焙烧、液相氧化法等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已实现产业化,但推广应用不够。截止目前,在产的14家铬盐生产企业中仅有少数几家采用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占总产能20%左右,其余产能仍使用落后的有钙(含少钙)焙烧工艺,导致我国铬盐行业铬渣产生及堆存量增加,造成铬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解决铬盐行业的污染问题,必须在治理历史遗留铬渣的同时,全方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铬渣的产生量。
坚持源头减量化原则,以尽可能减少铬渣产生量和降低铬渣毒性为目标,通过促进技术升级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充分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明确铬盐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加快铬盐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全方面提高铬盐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2013年底前,全面淘汰有钙焙烧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在全行业推广无钙焙烧、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等成熟清洁生产技术;加快铬铁碱溶氧化制铬酸钠、气动流化塔式连续液相氧化法等新一代清洁生产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一)确保铬盐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如期完成。严格落实《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关于淘汰铬盐落后产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确保在2013年底前淘汰有钙焙烧工艺。
(二)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利用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烧结工段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3年底前,采用无钙焙烧、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等成熟技术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企业,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资金奖励。2012年底前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高于2013年的资金奖励。
(三)加快新技术产业化应用。对率先实施铬铁碱溶氧化制铬酸钠、气动流化塔式连续液相氧化法等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的示范项目,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将给予资金补助。
(一)制定铬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铬盐生产装置进行认定,对有钙焙烧工艺,提出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报地方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铬盐生产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包括实施改造的时间表、采用的技术、产能及预计投资等内容。并按照《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
铬盐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包括两类:一是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二是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铬盐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与应用。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产业化成功应用案例,并达到吨产品的铬渣产生量不超过0.8吨,渣中氧化钙含量不超过3%(以干渣计)的基础要求;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二)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出售的收益、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体问题等。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铬渣及其毒性削减及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4.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4)国土资源部门出示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有新增土地的项目)
(9)吨产品铬渣产生量及渣中氧化钙含量的检测报告(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样品采集应在生产装置连续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的前提下进行,采集对象为浸洗干燥后产生的铬渣,采集方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出售的收益、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包 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体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重点说明在行业推广的可能性及推广条件等;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包括资产金额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示范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需承诺,在示范验证技术应用成功后,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选采取国家买断方式转让使用权,由国家按双方协商价格买断技术,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并做好相应的技术上的支持、培训等服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在项目投产验收1个月内,提供项目运作情况报告,包括关键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运行监测日志、项目验收意见等。上述材料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业与信息化部。
7.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7)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初创单位除外)
(9)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初创企业除外)
省级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计划及《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申报时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联合下发的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的有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三份,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纸质文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按照申报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通知的相关规定,定期报送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