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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关于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政策的提案 发表时间:2024-09-18 来源:行业新闻

  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根本之策,对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近年来,我国坚持不懈推动绿色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取得显著成效,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但调研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领域缺乏高位阶的基本法律进行统领。我国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缺少对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刚性约束的统筹,亟需一部基本法律来厘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资源利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此从顶层法律层面落实最严格的资源全面节约制度。

  二是统筹推进资源高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当前资源利用相关领域的法律系统性不足。节约方面的法律主要侧重于能源节约使用的义务设置,缺乏资源方面的相关规定;资源利用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侧重开采等前端环节,较少涉及资源加工及废弃后的循环利用,在具体措施上也存在空白。

  三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政策协同性有待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重要一环。但由于各地对“资源”“废物”在认识和分类上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将上游的废弃物回收加工业务认定为循环利用,但对下游的深加工生产环节却视为“高耗能”项目,进行限批缓批。例如,回收利用钢厂电炉除尘灰来生产氧化锌的项目在一些地方被认定为“两高”项目加以限制,但事实上如果另起炉灶生产氧化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污染和浪费。

  一是完善资源利用和保护基本法律,强化顶层设计。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其更名为《循环经济法》,作为我国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基本法律。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循环产业链构建、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消费等维度,统筹矿产资源、生物质资源等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垃圾资源化,报废汽车、废家电等典型消费品的再生利用等,从根本上提高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水平,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二是进一步构建以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在修订完成《循环经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并统筹制修订我国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当前法律在规范对象和措施上的空白,完善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再制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资源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形成覆盖全面、科学规范、严格有效的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制度。

  三是加强产业支持政策协同,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完善高耗能项目的评定标准,综合考虑行业分类、产品分类、原材料及能源使用情况、能效水平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好绿色产业鼓励政策和能耗“双控”制度之间的衔接。在能耗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时,向再生资源加工生产等行业适当倾斜,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确再生资源行业作为绿色产业的定位,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被列入“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类别,以及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不再以“两高”或高耗能有关政策加以限制。优化再生资源行业在增值税、财政补贴、绿色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再生用品标识等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引导社会消费,推动国内再生资源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实现全方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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